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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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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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