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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竹交簡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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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六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証據除增列甲○○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 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証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 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件犯罪引用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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