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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91年度竹秩字第118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一一八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一分刑字第0九一000三一八六號移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及行為:1、在新竹市○○街二號前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三)查獲時間: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 (四)查獲地點:新竹市○○街二號(分租之套房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警員廖文盛之偵查報告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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