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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91年度竹秩字第1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一二五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二分刑字第0九一00一九七六二號移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拉客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 (二)拉客地點:新竹市○○路二十三巷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四)查獲時間: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二十三巷五號國際旅社三0五室。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詹德田於警訊時證述屬實。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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