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7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竹簡字第4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八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欄:「一、..第五行,(廠牌為小妖姬、型號 SG-二000,..及第八行,在新竹市香山區..」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 姿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