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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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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叁貳公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二十三時許,在新竹市 ○○路五一八巷四十四號五樓,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毛重一點三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零點四公克)(其施用毒品 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上開 第二級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九七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二號偵查卷第三四頁)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 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合計驗後淨重零點零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二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六六六六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 憑(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六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案號偵查卷 第三三頁),是扣案之海洛因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亦為違 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均予以沒收銷燬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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