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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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三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