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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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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三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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