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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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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0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四一八號、九十一年毒偵緝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柒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持 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新竹市警察局員警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 日十四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八一一巷三十一號、九十一年三月十日二 十三時三十分在新竹市○○路二十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毛重零點七公克、零點五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九公克(其施用毒 品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上 開第二級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二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八號偵查卷第十二頁)、零點五公克(保 管字號:九十年安保管字第二四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三 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等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驗後淨 重零點七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一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出 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六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保管字號:九十一 年度白保管字第0八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毒偵字第四一八號偵查卷第 十一頁),是扣案之海洛因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亦為違禁 物,依首揭說明,自均應予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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