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戒毒偵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 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二十二 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三二0巷三十一號二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當場扣得被告甲○○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 重0‧七公克。茲因被告甲○○施用安非他命案,因已強制戒治期滿,而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持 有毒品犯行,應為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就扣案之違禁物品,依首開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 ,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 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 毒偵字第六七二號偵查卷內第二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