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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 91年度聲字第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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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 三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按:本件受刑人前曾犯偽造文書罪,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嗣因其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 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0號裁定撤銷上揭緩刑宣告,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確定,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 緩字第九0號刑事裁定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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