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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8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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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六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二號),惟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 管字第二一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二號偵查卷第二十六 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 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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