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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8

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交易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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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4026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 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已與告訴人乙○○ 達成和解成立,並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6年9 月27日當庭 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及本院96年9 月27日訊 問筆錄各1 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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