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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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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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