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撤緩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246 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493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二四六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貳年之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 月3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246 號(96年度偵字第1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同時宣告緩刑2 年,於96年7 月2 日 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前即96年2 月22日更犯竊盜罪,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22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53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6年7 月30日確定(聲請書漏 載日期)。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經 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受刑人於前案檢察官已依竊盜罪訴追後(即96年1 月18日)約1 個多月,又再犯後案之竊盜罪,足認受刑人毫 無悔意,前案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因認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從 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246 號判決關於緩刑 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