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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之物交付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3月間不詳時間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6號(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09號),判處拘 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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