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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日犯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 交簡字第17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速偵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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