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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上 午九時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一號 (偵查案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二 二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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