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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日下午1 時許犯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 交簡字第46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速偵字第64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萬7,000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 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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