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6日起至96年1月9日止,犯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及賭博之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竹簡字第38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494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第22條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