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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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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完成加害 人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減為拘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日(聲請書 誤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 23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405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所犯為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條第5款之罪,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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