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95年4月17日 止,犯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 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5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6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著作 權法91條第1項、第92條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 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