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及十一至十二所列之罪,均減刑, 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及十一至十二所載,與附表編號十所列不應 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 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1至9及11至12所列日期犯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 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及11至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 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項第第2款、第3款等罪,悉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9及11至12所列 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0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