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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 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等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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