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31日晚間11時許起至同年4
月1日凌晨0時14分許止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60號(偵查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87號),
判處罰金新臺幣51,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