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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主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2日19時許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285號(偵查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08號),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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