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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 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 項等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本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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