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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 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所載, 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非法 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共同 收受贓物、共同連續加重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 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列3罪,犯 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 款、刑法第349條第1項等罪,悉 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2所列2 罪及附表編號4、5所 列2罪,分別各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 3、4所列3罪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所列2罪及附 表編號4、5所列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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