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聲請書載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 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五0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經查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