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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三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 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並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經查,犯 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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