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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晚 上十時許至同年月十五日凌晨一時十六分許止(聲請書載為 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 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二二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七0一號)判 處罰金新臺幣二萬九千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 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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