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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 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 本院判決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 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 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 請書贅引第三項,並漏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 請書贅引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 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 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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