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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 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底期間,犯連續故 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50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9 號)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 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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