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1 日犯攜帶兇
器踰越牆垣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500 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6 號)
,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