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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 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 月31日,犯以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6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聲 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05 條之妨害自由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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