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 月29日犯意圖避 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聲請書誤載 為95年8 月14日),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23 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35號)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 ,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