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
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