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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 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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