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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未經 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連續施用第一級毒 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2 罪,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 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 、2、3所列3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2 、3所列2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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