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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2 月22日犯加重 竊盜罪,經本院以90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緩刑3 年,並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44號裁定撤 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 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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