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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因於民國95年3月4日犯竊盜 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竹簡字第512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1152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 千元即新臺幣6千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 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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