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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 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叁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竊盜 、加重強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 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 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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