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0月30日犯役齡 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54 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合 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