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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9日犯違反保 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57號(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50號),判處拘役50日 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等罪,合於 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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