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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7日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53號(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判處有期徒 刑7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 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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