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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 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1、2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1、2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刑1年),茲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此部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2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並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 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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