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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 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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