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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 項、第2 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 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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