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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罪, 經本院以民國83年度訴字第89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在 案,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要件,爰聲請 減刑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321 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 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 自83年4 月19日起至83年8 月6 日止連續犯刑法第321 條之 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89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佐,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加重竊盜犯行既受逾1 年6 月 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依上開規定乃不得減刑,則聲請人聲 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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