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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 月間犯幫助連 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398號(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60號、第46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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