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3日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209 號(偵查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2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 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