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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陳長福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 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竊盜及幫助連續恐嚇 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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